1.另一方面,各国收养法逐渐摒弃将收养视为纯契约行为的当事人放任主义,改采强化收养的行政或司法程序的国家监督主义。
2.司法权作为最后的司法救济和公平正义的底线,在各个阶层之间纵横捭阖之间,觥筹交错的把各个阶层的张力和冲突缓解在制度性框架之内,追求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的解体在司法规范内,也使*访制度缓和为一种良性的制度内的司法程序。
3.立法的过程遭到分利联盟的俘获,即便立了法,分利联盟再通过司法程序百般阻挠它的执行。